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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母亲湖,大理客栈人在行动!
云南网 云南商会网 / 2017-03-17

 保护母亲湖 我们在行动

3.15~3.19大理市客栈协会

洱海生态保护公益主题系列活动

 

 

        保护洱海,是每个大理人义不容辞的责任。3月15日下午,由大理客栈协会主办,大理旅游集散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协办的“保护母亲湖·我们客栈人在行动”洱海生态保护公益活动暨丁昌胜大宝莲花主题公益义卖画展”在大理成功开启。本次活动从3月15日持续至19日,活动期间将99幅作品义卖所得资金全数捐入由共青团大理州委设立的大理州青少年洱海生态保护公益基金,用于洱海保护。

 

 

         大理州旅发委副主任席玲,共青团大理州委副书记杨娟,大理市旅游文体广电局副局长徐华等领导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

(大理州旅发委副主任席玲)

(共青团大理州委副书记杨娟)

(大理市旅游文体广电局副局长徐华)

 

活动内容

主题一

天天一元 点滴呵护

保护洱海大理客栈人在行动

       “洱海是大理的魂,如果没有了魂其他也都无从谈起,保护洱海不仅是政府、经营者和当地居民的事,也应该是游客的事”,大理客栈协会会长杨鸿忠说。作为沟通政府和游客的桥梁,活动期间协会将联合会员客栈通过启动线上、线下“天天一元,点滴呵护 保护洱海,从我行动”等一系列活动,号召会员客栈从房价中让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洱海保护资金捐入大理州青少年洱海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使游客真正参与到洱海保护中。除此之外,现场还启动了“我是客栈人——最环保客栈评选”活动。

      “大理州青少年洱海生态保护公益基金的设立旨在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壮大洱海保护队伍,让更多人参与到洱海保护中去。”共青团大理州委副书记杨娟说。据了解,首批筹集到的资金将主要用于洱海周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以及救助环洱海周边留守儿童。

 

主题二

公益义卖

守护心中净土

       除了发动会员客栈开展捐助活动,3月15日起至19日,大理一览楼客栈内每天10:00—17:00将进行“蓝调王子”丁昌胜的大宝莲花主题公益义卖画展。从现场展示的199幅作品中挑选出99幅作品进行义卖,义卖所得资金全数捐入大理州青少年洱海生态保护公益基金。

      “莲生于净土,净土生清莲。用蓝色画莲花,莲花连接了我与大理、与洱海的蓝色情缘”,丁昌胜说。数年前多次采风前往大理,丁昌胜与洱海结下了不解之缘,为了守护这片“净土”,他也希望能通过义卖,为保护洱海尽一份力。活动启动20分钟后,23 幅画作就已经义卖成功。

 

 

 

 

       除了义卖画展,从3月16日至3月19日,客栈内每天15:00—17:00都有“客栈民宿话保护”沙龙分享活动,对话环保、税务、工商,解读洱海保护法律,同时还将有大咖就客栈民宿的品质、营销、运营等方面进行探讨。

 

主题三

诚信自律

维护客栈民宿行业价格秩序

        由于活动启动当天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现场大理客栈协会发布了《大理客栈民宿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诚信自律公约》。

(大理州旅发委副主任席玲为大理客栈协会会长杨鸿忠颁发自律公约牌匾)

      “目前大理州范围内客栈民宿接近4000家,主要集中在环洱海周围,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民宿客栈已经成为大理旅游一张靓丽的名片。选择在3月15日这天发布公约体现了客栈行业的态度,也希望未来节假日期间天价房的现象不再出现”,大理州旅发委副主任席玲说。

 

大理客栈民宿行业

价格行为规范诚信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大理客栈民宿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客栈民宿行业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州客栈实际,制定本规范自律公约。

第二条   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客栈民宿的价格行为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规范公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客栈民宿,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间(套)夜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符合法律政策流转的民宅规范建设的客栈、民宿、乡村度假村、短期旅游公寓、会所、宿营地等。

第四条   大理客栈协会负责本行业规范公约的组织倡导督导。将配合大理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客栈民宿行业价格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客栈民宿行业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情况组织培训,进行检查,依法报请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   客栈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各项价格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第六条   客栈民宿经营者应当在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价目牌(表)、电子标价、网络平台公示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客栈民宿名称、客房类型、挂牌价(需明确标示平日、周末(时段)、节日价格)、计价单位、日期、服务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详见附件1)。经营者可以设计适合本行业经营特点的个性化特色价目牌(表),但须包含以上内容。

提供与住宿服务相关的会议室租赁、文体娱乐、休闲保健、提供旅游代办等其他审批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在经营范围内提供的需另外支付价款的商品,应当在该商品上或客房内显著位置以标价签或价目表等方式明码标价。对住宿旅客提供的免费服务和商品,应当一并标示清楚。

遗失、污染或损坏物品的赔偿价格,应当按照公平等价的原则,参考市场价确定,并用标价签或价目表等方式标示。

第七条   客栈民宿经营者对同一客房可同时在网络平台和门店销售,但网络平台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门店挂牌价。

第八条   经营者开展直接或者间接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优惠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优惠促销的原因、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第九条   客栈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标价内容。

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涉外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同时使用中、外文标价的,不得实行内、外宾两种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十条   客栈民宿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经营者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消费者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消费者确认。

经营者与消费者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在入住登记处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原则上结账时间为中午12:00,个性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营者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消费者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消费者。

第十一条   客栈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未明码标价的;

(二)明码标价内容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使用××元起的模糊标价或随意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五)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七)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   客栈民宿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

第十三条   大理客栈协会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敦促客栈民宿经营者自觉遵守各项价格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主动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引导全行业有序竞争、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客栈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接我们大理客栈协会,协同行业建立企业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并适时公示客栈民宿经营者价格信用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大理客栈协会建立行业价格曝光行业平台,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客栈民宿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客栈民宿经营者违反本规范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范公约由大理客栈协会倡导发起制定执行,报主管部门审批推广。共同维护大理客栈民宿行业的整体利益,积极推进和创造本行业自身良好的环境,共同打造大理客栈旅游大品牌。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2017.03.15)起施行。

 

活动贴士:

洱海生态保护公益基金募捐活动:3.15—5.15;
“我是客栈人,最环保客栈评选系列活动全面启动”:3.15—5.15;
客栈民宿话保护沙龙分享系列:3.16—3.19 每天15:00—17:00。

 

 

(内容综合整理自:云南网  云南商会网)

 

洱海美图欣赏

 

 

 

 

 

 




来源:云南网 云南商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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